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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零容忍”监测数据造假 ,采样与分析人员终身负责

2017-09-29    点击数:1561

来源: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问题。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如何通过改革减少人为干扰、加大科技支撑,提升我国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意见》提出

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同时,为破除不当行政干预,《意见》还提出:


1

构建责任体系。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明确了环保、质检以及各相关部门对相关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

2

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3

强化防范和惩治。要求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


    针对排污单位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意见》明确: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要求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对排污情况“自测自报自公开”,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且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随着我国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逐步放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蓬勃发展,成为我国环境监测事业的有益补充,但社会监测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意见》要求:

1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2

加大对监测机构的检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处罚。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

提高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环境监测规范验证实验室等。同时,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加快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